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玉紅檢公訴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0011980********,白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住保山市隆陽區(qū)**鎮(zhèn)**村委**房**組,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經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決定,于2019年6月4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起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1日9時24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駕駛云******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牽引的云*****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玉溪市紅塔區(qū)北城街道“云南維和藥業(yè)有限公司”倉庫門口處倒車,在此過程中,其所駕駛牽引的云*****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尾部左側與車后指揮倒車的段某某相撞并與倉庫大門南側門框擠壓,致段某某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段某某系頸部受到暴力擠壓氣管斷離后,大量血液堵塞氣道致窒息死亡。
案發(fā)后,胡某某及時報案,在現場等待警察到來,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6、鑒定意見;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一年以上一年零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馮偉華
代理檢察員:?趙?雯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398757****。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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