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19〕2663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71985********,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星子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3月18日期間,被告人胡某某任職本市**區(qū)**路**物流城**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業(yè)務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虛開偽造運輸單據以及收取客戶運費不入賬兩種方式,侵占**貨運有限公司共計124568.9元。2019年3月18日,民警將胡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場勘驗材料,?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溫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肖某某的陳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杰民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取保候審。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三冊、檢察卷宗一冊。
3、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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