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象檢刑訴〔2020〕1808號
被告人胡某某,性別**,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11965********,**族,******,農民,住重慶市長壽區(qū)**鎮(zhèn)**村**組**號**號。1989年8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1995年12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5月21日因盜竊被象山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月8日因盜竊被象山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3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象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6年2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象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7年4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象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8年7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象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9年5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象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20年5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象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20年8月1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象山縣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至象山縣**街道胡某某村胡某甲居住的鐵棚房,推門入內胡某某胡某甲放在床上的長褲褲兜內的現金人民幣500余元。
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至象山縣**街道**村**號馮某某家門口,采用棍子勾挑的方式,竊得馮某某放在床上的長褲褲兜內的現金人民幣900余元。
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至象山縣**街道**村**號**張某某的暫住房,將手伸進窗戶打開房門,入內竊得床上的背包2只(價值無法鑒定),及包內現金人民幣1?0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到案經過、受案登記表胡某某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等;
2.被害人胡某甲、馮某某、張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
5.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且有入戶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象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華清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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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現羈押于象山縣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3.移送材料詳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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