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一部刑訴〔2020〕147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31991********,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住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路**村**幢**室,因涉嫌盜竊罪,經西咸新區(qū)公安局灃東新城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咸新區(qū)公安局灃東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當年8月13日被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西咸新區(qū)公安局灃東新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區(qū)公安局灃東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西咸新區(qū)灃東新城上林街辦白樺林印象墨啡網咖盜竊作案3次,具體如下:
1、2020年7月20日8時許,被告人胡某某盜竊墨啡網咖30號電腦CPU一個和內存卡一個。當日16時許,胡某某將CPU以320元、內存卡以100元賣到咸陽市團結路百匯電腦城二樓的星達科技店里。
2、2020年7月21日早上6時許,被告人胡某某盜竊墨啡網咖30號電腦顯卡一個。當日17時許,胡某某將盜竊的顯卡以50元賣到咸陽市彩虹一路的中華電腦古玩城地下一層的啟航電腦店里。
3、2020年7月22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盜竊墨啡網咖86號電腦的CPU一個、顯卡一個、內存條一個。當日15時許,胡某某將CPU以400元、顯卡以400元賣到西安市百腦匯電腦城負一層的B145號店里,將內存卡以10元的價格賣到西安市百匯電腦城二樓的佳航電子店里。
被告人胡某某三次盜竊墨啡網咖電腦配件,出賣所得1280元贓款已全部揮霍。經陜西海朋評估鑒定有限公司認定,涉案物品金額為人民幣5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
2、被害人劉某某陳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及照片;
5、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孟敏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現羈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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