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房檢一部刑訴〔2020〕202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528199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寧晉縣**鄉(xiāng)**街**號,現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二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3日、5月8日至5月28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4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8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7時許,在北京市房山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宿舍內,被告人胡某某趁被害人尹某某熟睡之際,盜竊尹某某蘋果?XS?MAX手機一部。經鑒定,被盜蘋果XS?MAX手機價值人民幣4837元。被盜手機已發(fā)還被害人。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4.書證: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6.其他證明材料:報案記錄、到案經過、身份信息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在其家中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761091****、1593369****);
2.案卷材料和證據肆冊;
3.量刑建議書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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