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武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9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駕駛一輛紅色125摩托車流竄至武邑縣**鎮(zhèn)**村,盜竊被害人陳某某家430元現金,離開時被陳某某發(fā)現,陳某某對其進行阻止,胡某某持械將陳某某額頭、左前臂打傷后逃離現場。
二、2019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駕駛一輛紅色125摩托車流竄至武邑縣**鎮(zhèn)**洼村,盜竊被害人翟某某家現金200余元;在**村盜竊被害人郭某某家現金4000余元;在**村將被害人苗某某家的門鎖撬壞,未盜走有價值物品。
????三、2019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王某某駕駛一輛紅色125摩托車流竄至武邑縣**鄉(xiāng)**村,盜竊被害人閆某某家現金2700余元及一對金豬手鏈、一只拉布拉多犬。后將該拉布拉多犬以600元價格賣于狗販。
四、2019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駕駛一輛紅色125摩托車流竄至武邑縣**鎮(zhèn)**村,盜竊被害人蔡某甲家現金700元;盜竊被害人郭某甲現金600元;將蔡某乙、蔡某丙和郭某乙家門鎖撬壞,未盜走有價值物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監(jiān)控錄像;
2、被害人陳某某、蔡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閆某某、翟某某、黃某某、苗某某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其他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盜竊時被他人發(fā)現后,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將兩罪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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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羈押在武邑縣看守所;
2.偵查卷、審查卷各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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