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鄭州市**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胡**以盈利為目的,在**區(qū)**路建材市場東**街租賃的民房內(nèi),設置八臺游戲機開設賭場,賭資金額合計人民幣304350元。2019年3月1日,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檢驗,涉案的八臺游戲機是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設施設備。現(xiàn)八臺游戲機被收繳并銷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2.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受案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3.證人任**、王**、李**、張**、許**、曹**、王**、蘭**、李**、閆**、楊**、石**、崔**的證言;4.被告人胡**的供述;5.游戲機檢驗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以盈利為目的,利用游戲機非法開設賭博場所,賭資數(shù)額達到30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且被告人胡**有自首情節(jié),具有從輕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牛步云
附:
1.被告人胡**現(xiàn)被羈押于鄭州市第三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三冊,共315頁;
3.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4張?!?/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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