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衡蒸檢一部刑訴〔2021〕10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11982********,漢族,初級中學教育,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市衡陽縣,住關市鎮(zhèn)高平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衡陽縣公安局關市派出所取保候審。
本案由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和幾個同學在沐林美郡旁的一家店子吃火鍋,期間喝了一杯牛欄山二鍋頭白酒,飯后,手機沒電了但又不想讓同學幫忙喊代駕,就駕駛本人的湘******小車回家,2020年10月5日0時許,沿衡州大道由西往東行駛至海通茶葉城位置時,被蒸湘區(qū)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現場酒精呼吸檢測值為95mg/100ml,遂被傳喚至康陽骨科醫(yī)院依法抽取血樣送檢。后經湖南錦程司法鑒定中心【2020】毒鑒字第87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胡某某的血液樣本中的乙醇含量濃度為107.06mg/100ml。被告人經辦案部門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所涉嫌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員檔案信息、駕駛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車輛保險單、蒸湘交警大隊的情況說明、現場毒品檢測報告、行政處罰決定等書證。2、證人朱某某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二個月拘役,并處罰金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鄒愛民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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