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新檢刑訴〔2020〕245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71985********,漢族,高中,經商,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街**路**號,住武漢市新洲區(qū)**街**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武漢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28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0日經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時3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鄂A****5棕色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武漢市新洲區(qū)陽邏街道永平街由南向北行駛至距永平街與汽渡路路口20米處時,見前方路口有警察查酒后駕車行為,被告人胡某某靠邊停車,打開車門沿永平街向南逃跑,被武漢市新洲區(qū)交通大隊民警抓獲。民警
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被告人胡某某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139mg/100ml。隨后民警將被告人胡某某送至漢陽醫(yī)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約束醒酒。經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128.17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情況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信息查詢結果、車輛信息查詢結果、被告人的呼氣酒精檢測報告、血樣提取登記表、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2.對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進行檢測的司法鑒定意見書;3.?現場查獲、抽血視頻、照片;4.證人王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28.17mg/100ml,且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喻紅兵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武漢市新洲區(qū)**街**路**號,聯(lián)系電話1507126****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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