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二部刑訴〔2020〕1135號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2823199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江陰市**鎮(zhèn)**城**號(戶籍地為湖北省巴東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訊問了被告人胡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2時20分許,醉酒后駕駛車牌號為蘇B****9的小型轎車沿江陰市華士鎮(zhèn)穿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澄鹿路口南側地段時,車輛左前部與沿穿山路由北向南行駛秦某某駕駛的豫P****1小型轎車左側部位相撞,后蘇B****9小型轎車再撞到穿山路西側路邊護欄,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江陰市公安局認定,被告人胡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江陰市公安局鑒定,被告人胡某某案發(fā)時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70mg乙醇/100ml血液。
案發(fā)后,被告人胡某某已賠償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人口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調(diào)解協(xié)議書等書證;
????2.證人秦某某、李某某、趙某某、田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5.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江陰市公安局調(diào)取、制作的監(jiān)控錄像、抽血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強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幨?*鎮(zhèn)**城**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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