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刑訴〔2020〕Z1052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211997********,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縣**鄉(xiāng)**村**組,住重慶市江北區(qū)**小區(qū)**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4日9時許,被告人胡某某與唐某某等人飲酒后駕駛貴A7****小型轎車,從重慶市江北區(qū)觀音橋九街附近路段出發(fā),經(jīng)觀音橋環(huán)道,行駛至金源路君豪廣場路段時,該車左前側與橫過公路的行人劉某某碰撞,造成劉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胡某某搭載劉某某去江北區(qū)北岸江山小區(qū)找唐某某拿錢準備送劉某某至醫(yī)院檢查。民警接報警后前往北岸江山小區(qū),將胡某某查獲,并帶其至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樣。經(jīng)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1.6mg/100ml。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胡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劉某某損失并獲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酒精呼吸測試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涉案照片、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唐某某、曾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5.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意見;
6.辨認現(xiàn)場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胡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胡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胡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應酌情從重處罰,故建議對胡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文友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重慶市江北區(qū)**小區(qū)**棟**
2.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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