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登檢一部刑訴〔2019〕4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1851979********,漢族,小學畢業(yè)。住河南省登封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01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1月26日21時15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駕駛豫A*****號牌的小型汽車,沿237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237省道與登封市告成鎮(zhèn)天中大道交叉口時,被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二中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被告人胡某某血醇含量為171.93mg/100ml。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至兩個月,并處罰金2000至3000元,可以適用緩刑,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瑞松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證據。
3、《登封市人民檢察院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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