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濱檢刑訴〔2020〕383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51978********,漢族,初中文化,本市濱湖區(qū)**超市工作,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無錫市濱湖區(qū)**佳園**號**室。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2年3月19日被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于2020年1月2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飲酒后,于2019年12月19日晚10時30分許,駕駛牌號為蘇B1****的小型轎車載乘其妻子、女兒從本市濱湖區(qū)萬花路“土灶燉公雞”飯店出發(fā),行駛至本市濱湖區(qū)清源路軍民路口時,被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鑒定,被告人胡某某體內(nèi)乙醇含量為244mg/100mL。
歸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調(diào)取的駕駛?cè)诵畔⒉樵儐巍斒氯搜獦犹崛〉怯洷淼葧C;
2.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無錫市中西醫(yī)結(jié)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收集的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胡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卓群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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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跓o錫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佳園**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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