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寧檢一部刑訴〔2020〕331號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5241995********,滿族,大專文化程度,無業(yè),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qū)**室,戶籍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縣**鎮(zhèn)**村**屯。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飲酒后駕駛吉E****9號起亞牌小型轎車從天津市寧河區(qū)蘆臺鎮(zhèn)時代花園小區(qū)駛出后右轉駛入濱玉公路,沿濱玉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濱玉公路與津榆支路交口處掉頭,繼續(xù)沿濱玉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濱玉公路與時代花園小區(qū)門口處被交警查獲。經鑒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35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天津市天永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同步錄音錄像、執(zhí)法記錄儀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保良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在居住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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