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檢刑訴〔2020〕6713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漢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1211976********,小學文化,江西南昌縣人,現(xiàn)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村**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南昌縣**鄉(xiāng)**村**自然村)。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分局取保候審。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經南昌市青云譜交警大隊傳喚歸案。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駕駛贛A*****小車在朱橋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朱橋水果批發(fā)市場門口段時,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譜大隊民警查獲。查獲后,民警當場對其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9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最后,民警將其帶至南昌市第五醫(yī)院抽血,作進一步檢測。經鑒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6.65mg/100ml。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經南昌市青云譜交警大隊傳喚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人口信息查詢、歸案經過等書證;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
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璇
(院?。?/span>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本案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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