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0〕218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3281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寧縣**鄉(xiāng)**村*組,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洛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4日被洛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洛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本案由洛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2時13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駕駛一輛豫C*****號牌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洛寧縣**線**村路段時被洛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巡邏民警查獲,并將胡某某帶至洛寧縣博愛醫(yī)院抽取血樣檢材。經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胡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89.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一組,
2、??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與辯解;
3、??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能夠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接受處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旭耀
檢察官助理:焦亞軍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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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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