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句檢一部刑訴〔2020〕107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1831997********,漢族,初中文化,務工,現(xiàn)住句容市**鎮(zhèn)**集鎮(zhèn)**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7時27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駕駛車牌號為蘇LU****號小型轎車,沿句容市**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當行至句容市**路**集鎮(zhèn)**KTV門口地段處實施超車時,與前方由東向西方向步行橫過道路的被害人汪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發(fā)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汪某某受傷、車輛損壞,被害人汪某某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認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本案民事賠償部分尚未終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詢表、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到案經過、照片等書證;2.證人夷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交通事故尸表檢驗記錄、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5.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制作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傳兵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聯(lián)系電話:1535860****。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