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111號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5241964********,漢族,初中文化,群眾,住河北省尚義縣**鎮(zhèn)**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30日被張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張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0時55分許,被告人胡某甲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冀GQ****)由西向東行駛至張尚線341省道3公里路段時,與對向駛來的張某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胡某甲車上乘車人胡某乙當場死亡。經認定,被告人胡某甲負主要責任,張某某負次要責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訴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九宇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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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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