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黃港檢刑訴〔2019〕357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811992********,漢族,本科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鎮(zhèn)**村**灣**號,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小區(qū)**棟**樓**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1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2月11日凌晨1時30分,被告人胡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鄂A*****的奔馳牌小型轎車由**路往**方向行駛,行至黃石市**路**二期項目路段時,與駕駛兩輪摩托車同向行駛的被害人王某某發(fā)生碰撞,致王某某倒地受傷。隨后,被告人胡某某將被害人王某某送至黃石市**醫(yī)院搶救并報警,民警到醫(yī)院后對胡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并依法將胡某某帶到黃石市**醫(y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91.92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害人王某某顱腦損傷屬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呼氣式酒精檢測記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王某、胡某某甲、馮某某的證言;3、現(xiàn)場勘查記錄;4、黃石求實聯(lián)合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定,酒后駕駛機動車,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若文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黃石市黃石港區(qū)****小區(qū)**棟**樓*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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