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長芙檢公訴刑訴〔2019〕907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4301031957********,湖南省**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天心區(qū)**路**巷**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寧鄉(xiāng)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寧鄉(xiāng)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解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4301021963********,湖南省長沙市人,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街道**號**棟**房,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道**號**棟**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寧鄉(xiāng)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經寧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寧鄉(xiāng)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寧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解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寧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寧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以該院沒有管轄權為由,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寧鄉(xiāng)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終結后于2019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本院分別于2019年9月6日、11月18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期限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解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2月18日20時許,吸毒人員劉某某(已行政處罰)向被告人解某某求購毒品,并微信轉賬支付500元毒資。當日21時許,在長沙市芙蓉區(qū)五一大道351號省政府二院內,被告人胡某某將約0.5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及1粒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販賣給解某某,收取毒資500元。隨后,在長沙市芙蓉區(qū)五一大道喬莊內街的丁字路口附近,解某某將從胡某某處購買的毒品再次販賣給劉某某。
2.2019年3月30日23時許,在長沙市芙蓉區(qū)五一大道351號省政府二院內,被告人胡某某將約1克甲基苯丙胺及2粒甲基苯丙胺片劑分成兩份販賣給解某某,收取毒資1000元。解某某隨后在家吸食部分。2019年4月的一天,吸毒人員劉某某向解某某表示想賒購毒品,在長沙市芙蓉區(qū)五一大道喬莊街麻將館附近,解某某將從胡某某處購買并吸食剩下的約0.2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劑販賣給劉某某。2019年5月18日,解某某要求劉某某支付該筆毒資,劉某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解某某500元毒資。
3.2019年5月13日10時許,被告人解某某向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要賒購毒品。隨后,在長沙市芙蓉區(qū)五一大道351號省政府二院內,被告人胡某某將約0.5克甲基苯丙胺及1粒甲基苯丙胺片劑販賣給被告人解某某。2019年5月16日,解某某通過微信轉賬支付胡某某毒資500元。
4.2019年5月16日19時許,吸毒人員劉某某向被告人解某某求購毒品,并分兩次通過微信支付共500元毒資。隨后解某某向被告人胡某某求購毒品,當日20時許,在長沙市芙蓉區(qū)五一大道351號省政府二院內,被告人胡某某將約0.1克甲基苯丙胺及1粒甲基苯丙胺片劑販賣給被告人解某某,收取毒資500元。當日21時許,在長沙市芙蓉區(qū)五一大道351號省政府二院南門附近,被告人解某某將從胡某某處購買的毒品再次販賣給劉某某。
5.2019年5月24日13時許,被告人解某某向胡某某求購毒品,并微信轉賬支付200元毒資。當日14時許,在長沙市芙蓉區(qū)五一大道351號省政府二院內,被告人胡某某將一包甲基苯丙胺及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劑販賣給解某某,收取剩余毒資300元。后解某某在家中吸食部分毒品。
2019年5月25日,公安機關民警在辦理尹某某(另案處理)、胡某某等人販賣毒品案中,發(fā)現(xiàn)解某某有吸食毒品的嫌疑,遂將解某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解某某到案后,主動交出從胡某某處購買的一包白色晶體(凈重0.56克,經鑒定檢驗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紅色藥丸(凈重0.07克,經鑒定檢驗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并如實供述了自己向劉某某販賣毒品的事實,配合公安機關抓獲了吸毒人員劉某某。2019年5月26日,公安機關民警將胡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線索來源及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疑似毒品稱量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微信賬號截圖、監(jiān)控視頻截圖等書證、物證;2.鑒定意見;3.證人劉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胡某某、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提取、稱量、辨認等筆錄;6.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解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多次販賣少量甲基苯丙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七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胡某某、解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解某某主動投案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沫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現(xiàn)羈押于長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857314****、1378717****;
2.隨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3冊;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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