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余檢刑訴〔2020〕247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2811984********,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月29日被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2811990********,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月29日被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胡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兩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至同年6月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手機在“余姚麻將2”APP開設棋牌室,并建立默往群,為黃某某等人參與“沖擊麻將”賭博提供條件并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7000余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次日,被告人宋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抓獲經(jīng)過、手機截圖、情況說明、身份信息;
2.證人證言:證人黃某某、呂某某、鮑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胡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電子勘驗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兩被告人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宋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兩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七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維娟
檢察官助理:蔡雨妗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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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48643****;被告人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7388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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