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8076號
被告人胡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8241992********,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住家住浙江省衢州市開化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義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胡某飲酒后駕駛浙H8****號小型轎車從義烏市**街道***村到***村。同日23時05分許,途經義烏市**街道**路**號地段時,碰撞由方某駕駛停放在事故地點的浙GA****號小型轎車后,致使浙GA****號小型轎車又碰撞前方由陳某駕駛停放在事故地點的浙G2****號小型普通客車,造成三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胡某在明知現場群眾報警的情況下仍在現場等候。后被告人胡某被民警帶至義烏市中心醫(yī)院由醫(yī)護人員抽取血液。經義烏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人胡某的血液進行檢驗后,確認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0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認定,被告人胡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胡某已賠償事故相對方的全部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酒精呼氣測試檢測單,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收條,和解協議,血樣提取登記表,發(fā)還清單,駕駛證、行駛證信息查詢記錄,到案經過;
2.證人證言:證人方某、陳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胡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呼氣、抽血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義烏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瑾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37********;?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