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連檢二部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1041968********,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村**號,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花園**棟**單元**室。被告人霍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5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強制隔離戒毒兩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3日被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2000元,強制隔離戒毒兩年(尚未執(zhí)行)。被告人霍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1年11月26日被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再犯販賣毒品罪,于2004年5月31日被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經(jīng)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胡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81969********,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小區(qū)**號樓**門**室,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村**號。被告人胡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強制隔離戒毒兩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3日被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2000元,強制隔離戒毒兩年(尚未執(zhí)行)。被告人胡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胡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經(jīng)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05196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連云港市海州區(qū)**路**幢**單元**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經(jīng)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胡某、霍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分別于2020年9月8日、9月15日移送海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對兩案合并審查,并于同年10月9日將案件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在他人告知連云港有人欲購買毒品海洛因的情況下,遂通過被告人霍某某聯(lián)系貨源。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受他人指使包車從連云港市至湖北省武漢市取貨。7月24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胡某將唐某某約至武漢市**大道**小區(qū)**號門附近,唐某某將毒資12.7萬交給胡某,霍某某將海洛因200克交給唐某某。后被告人唐某某乘車將該毒品運回連云港。7月25日2時許,車輛行駛至G25長深高速寧海收費站處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從唐某某隨身攜帶的包中現(xiàn)場查獲疑似毒品共計199.9克。經(jīng)連云港市物證鑒定所鑒定,其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依法扣押的海洛因、剩余毒資等物證;
2.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通話清單等書證;
3.證人陳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等證言;
4.被告人霍某某、胡某、唐某某供述和辯解;
5.連云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連公物鑒(毒品)字[2020]68號”毒品檢驗鑒定報告;
6.搜查、辨認、提取、稱量、取樣等筆錄;
7.現(xiàn)場交易視頻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霍某某、胡某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霍某某、胡某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霍某某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販賣毒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霍某某、胡某、唐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聶瑜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胡某、唐某某現(xiàn)羈押于連云港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肆冊、其他證據(jù)材料陸份;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及具結書各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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