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檢刑訴〔2020〕4760號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103196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路**弄**號,現(xiàn)住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qū)**館**棟**A。?2014年12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月22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于2020年2月1日刑滿釋放。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譜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下午14時,被告人胡某某主動通過微信詢問吸毒人員黃某某是否要購買毒品,雙方約定好以人民幣11500的價格購買十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二十粒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次日,被告人胡某某從上線“卡頭”(身份不明)處購買到毒品,并吸食其中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被告人胡某某微信聯(lián)系黃某某要其到南昌市青云譜區(qū)城南廉租房其住處拿毒品,后黃某某聯(lián)系其司機張某某到被告人胡某某住處去拿毒品,張某某對其所拿的東西系毒品事先不知情,在胡某某家中拿到毒品后,張某某在南昌市紅谷灘區(qū)**館**棟**A將毒品交給了黃某某。
2020年7月10日,公安機關(guān)在南昌市紅谷灘區(qū)**館將被告人胡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全項查詢、扣押物品清單、收繳物品照片、微信轉(zhuǎn)賬截屏等書證;
2.證人黃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辨認筆錄筆錄;
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販賣毒品1次,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20粒,共計約11.8克,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璇
檢察官助理:羅穎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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