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南檢刑訴〔2020〕1362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525196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鎮(zhèn)**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7月被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于2019年11月1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南岸區(qū)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8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胡某某來到南岸區(qū)茶園丁香路6號附8號“盈升超市”內,趁被害人毛某某不備將其放置在超市貨物間里的3條軟中華香煙盜走。經中國煙草總公司重慶市公司南岸分公司出具的價格明細認定,該3條中華香煙價值1749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被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賠償了被害人并獲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手機價格鑒定結論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截圖》等書證;
2.被害人毛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現(xiàn)場指認筆錄》《提取筆錄》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盜竊被判刑,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價值1749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釔
檢??察??官:周琳璐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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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南岸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具結書》1份
4.《刑事案件換押提訊提解證》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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