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云檢二部刑訴〔2020〕Z1395號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2021989********,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為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以上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2019年7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12月17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8月1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廣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2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到本市白某某**街道**街**號**樓的**便利店,趁無人之機,盜得店內(nèi)的少許商品及放在收銀機中的現(xiàn)金人民幣約200元。
同年3月10日1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到本市白某某**街**路**號**水果店,趁無人之機,盜得店內(nèi)的蘋果等物品。
同年4月21日2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到本市白某某**地鐵口旁**美食城**樓的**餐廳,趁無人之機,撬開收銀臺鎖行竊之時,因被人發(fā)現(xiàn)而逃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監(jiān)控錄像截圖等書證;
2、證人鐘某甲的證言;
3、被害人鐘某乙、王某某、陳某某、許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6、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胡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涂?晴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廣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冊及光盤資料三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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