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湖檢二部刑訴〔2020〕16934號
被告人肖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9811998********,漢族,??埔迾I(yè),無業(yè),家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流市**鎮(zhèn)**村**組**號。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間,被告人肖某甲謊稱系香港富商之女與居住于南昌市青山湖區(qū)**路**號**室的被害人朱某某聯(lián)絡交往。其間,肖某甲以購買機票、生育小孩、小孩治病等為幌子,先后騙得朱某某人民幣29900元,所騙款項全部用于消費及償還債務等。案發(fā)后,肖某甲親屬代為向朱某某退還部分贓款。
2020年5月10日,肖某甲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肖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人民幣299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胡永亮
檢察官助理:程劍鷹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現(xiàn)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光盤貳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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