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榮檢二部刑訴〔2020〕7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0821980********,漢族,本科文化程度,個體,現(xiàn)住榮成市***區(qū)**號樓**室。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榮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榮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榮成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榮成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肖某某在沒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的情況下收購韓國香煙,通過微信等聯(lián)系方式將香煙銷售給梁某某,被告人肖某某所銷售香煙共計價值人民幣35萬余元,共獲利人民幣1.3萬余元。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等;
2.證人證言:證人梁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手機數(shù)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專賣物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六千元,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榮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曉明
檢察官助理:陳慧敏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現(xiàn)住榮成市******號樓**室,聯(lián)系電話1318418****。
2.隨文移交刑事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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