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黃港檢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811981********,漢族,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街道**園**棟**單元**室,現(xiàn)租住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8時許,被告人肖某某到黃石市黃石港區(qū)**路**店購物時,看到在收銀臺處排隊付款的被害人王某某將手機放在收銀臺上,肖某某趁王某某離開收銀臺去選購其他物品之機,用自己準備購買的襪子蓋住收銀臺上王某某的手機,并將襪子連同手機一起裝進自己攜帶的購物袋內后逃離現(xiàn)場。被害人王某某當晚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系被告人肖某某盜手機后,給肖某某打電話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當晚20時許,被告人肖某某向公安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盜竊事實。經(jīng)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2612元。
案發(fā)后,手機已被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王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到案經(jīng)過、報案材料、戶籍證明、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被盜手機照片等書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3、被盜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相光碟等視聽資料;4、黃石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意見書;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612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肖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若文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路**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碟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八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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