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侖檢刑訴〔2020〕1977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211968********,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鎮(zhèn)**村**莊**號。因涉嫌搶劫、盜竊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搶劫、盜竊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0時20分許,被告人肖某某騎電瓶車至寧波市北侖區(qū)大碶街道蘆山村趙家31號出租房內,竊得被害人劉某某黑色蘋果XS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3603元)。
2020年7月31日2時20分許,被告人肖某某騎電瓶車至寧波市北侖區(qū)大碶街道寶山路和靈江路西北路口處下車,趁坐在路邊公交車站休息的被害人賈某某不備,從背后奪走其放在腿邊的VIVO?紅色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776元),并隨即騎電瓶車欲逃離現場,被害人賈某某拉住被告人肖某某及其電瓶車阻止其離開。被告人肖某某啟動電瓶車加速駛離導致被害人被拖行數米,身上多處擦傷。經鑒定,被害人賈某某傷勢系輕微傷。
案發(fā)后,涉案兩部手機已被民警追回并分別發(fā)還給被害人。被告人肖某某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劉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價格認定書、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等;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賈某某的陳述;
4.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
6.視頻資料:監(jiān)控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且在實施搶奪過程中,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此致
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官:涂學華
??????????????????????????????????檢察官助理:陳紅
????????????????????????????????2020年9月16日
附:
被告人肖某某現被羈押于寧波市北侖區(qū)看守所。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