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醴檢公訴刑訴〔2020〕79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622041987********,漢族,大專文化,群眾,經商,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樹市**鎮(zhèn)**村**組**號,現住江西省新余市**小區(qū)**棟**室,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8日,本院依法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妨害動植物檢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廣西省爆發(fā)非洲豬瘟疫情、禁止廣西省內生豬調動至外省的禁令的情況下,聯系廣西中介“東哥”(身份不明,待查),雙方談好以生豬每斤5.?55元、中介費每斤2角的價從廣西購進生豬。被告人肖某某講好價后以8000元的價格作為酬勞雇傭陳某某(另案處理)開車從廣西省運輸生豬至江兩萍鄉(xiāng)。2019年3月26日19時許,陳某某與付某某駕駛貨車在廣西省南寧市壇洛鎮(zhèn)附近裝載132頭(共計17870公斤)生豬,陳某某將生豬重量告知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將生豬款、中介費218130打給“東哥”指定的賬戶。陳某某裝豬后,按照被告人肖某某的指示的線路,準備運往江西萍鄉(xiāng)。2019年3月27日,陳某某與付某某駕駛貨車至滬昆高速金魚石省際收費站時,被醴陵市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工作人員查獲。經查,陳某某貨車所載132頭生豬未經檢疫,價格總價值244500元。經鑒定,陳某某貨車所載132頭生豬動物疫病檢驗呈PCV2(圓環(huán)病毒核酸)陽性。案發(fā)后,陳某某根據醴陵市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工作人員的要求,聯系被告人肖某某打款前來對所扣押的生豬進行了無公害化處理。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醴陵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肖某某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均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戶籍證明、證明、到案經過、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流水單據、說明、手機微信聯系截圖、畜牧局關于本案移送資料復印件;2.證人陳某某、付某某、肖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與辯解;4.?醴陵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在明知廣西省爆發(fā)非洲豬瘟疫情、禁止廣西省內生豬調動至外省的禁令的情況下,指使安排他人跨區(qū)域運輸疫區(qū)生豬,有引起重大疫情危險,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動植物防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案發(fā)生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系自首,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均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及認罪態(tài)度,建議對被告人肖某某判處有期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如能通過社區(qū)矯正,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偉民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5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起訴書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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