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112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3196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開江縣,住開江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開江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開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16時46分許,被告人肖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行駛至開江縣開開路11公里300米(小地名開江縣沙壩場鄉(xiāng)涼風埡)路段時,與邱某駕駛車牌號為川S6****的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致肖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公安機關對肖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為122mg/100ml。經(jīng)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鑒定,肖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21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2020年8月14日,開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肖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肖某某判處拘役1個月15日,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高芳
檢察官助理:張鐘月
2020年9月30日
(此頁無正文)
附件:
1.被監(jiān)視居住人肖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捌拾叁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4.光盤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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