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岳檢刑檢刑訴〔2020〕248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3811997********,漢族,高中文化,務工人員,湖南省湘鄉(xiāng)市人,現(xiàn)住湖南省岳某某**小區(qū)**棟**單元**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肖某某在長沙市岳某某**道湖南商務職業(yè)技術(shù)學院附近餐館吃飯期間飲酒。當日23時許,被告人肖某某駕駛號牌為湘******的小型普通客車從上述地點出發(fā),途經(jīng)雷鋒大道尖山路路段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5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訊問被告人肖某某的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肖某某三個月拘役,并處人民幣四千元罰金,可適用緩刑的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萃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557547****);
案卷材料二冊;
光盤二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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