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云檢刑訴﹝2020﹞254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923198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戶籍地云某某,住云某某**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7時50分許,邱某某駕駛鄂K****1號二輪摩托車在云某某**鎮(zhèn)**路口左轉時,與被告人肖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血液里檢出乙醇含量為86.11毫克/100毫升)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擦碰,造成肖某某受傷及無號牌二樓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邱某某駕車離開現(xiàn)場。
經(jīng)云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肖某某承擔同等責任,邱某某承擔同等責任。
2020年4月28日,肖某某與邱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云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邱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證言;3.鑒定意見;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無證醉酒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肖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龔麗娜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8235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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