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汕金檢刑訴〔2020〕306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40582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街道**街**號**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汕頭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載鄭某某,沿汕頭市金平區(qū)**路自西往東行駛至**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0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fā)破案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被告人肖某某的戶籍證明,取保候?qū)彌Q定書,現(xiàn)場圖,辦案說明,現(xiàn)場檢查記錄,駕駛?cè)搜獦犹崛〉怯洷?,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關(guān)于肖某某所駕駛車輛的情況說明,鑒定人和鑒定機構(gòu)資格證書,辦案說明,對被查獲地點、駕駛車輛的照片辨認附卷;
2.證人鄭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光碟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檢??察??官?馬松合
檢察官助理?謝鮀珊
?????????????????????????????2020年10月15日
??????????????????????????????????(院?。?/span>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方式:1893416****;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據(jù)開示清單》一份;
6.光碟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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