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武檢二部刑訴〔2020〕323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3211987********,漢族,高中文化,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榮縣**鎮(zhèn)**街**號,住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qū)**路**號**公寓**棟**單元**樓**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成都市公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時許,被告人肖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白色奧迪牌小型轎車,由武某某玉林生活廣場“大龍燚火鍋”出發(fā),向雙流區(qū)機場路近都段行駛,當行駛至武某某二環(huán)路南三段7號門前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臨檢擋獲。經抽取血樣鑒定,肖某某血樣內乙醇濃度為133.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肖某某歸案后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肖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雷雨
檢察官助理:唐旭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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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肖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66613****。
2.案卷材料兩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值班律師身份證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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