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禪檢刑訴〔2020〕774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1241968********,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務(wù)工,住湖南省長沙市寧鄉(xiāng)縣**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后果,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時許,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駕駛號牌為粵EY****小型轎車,行至佛山市禪城區(qū)塱沙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截查。經(jīng)鑒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為176.1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證言;4.鑒定意見。
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7月20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決。????
此致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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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被取保候?qū)彛F(xiàn)在處所:佛山市**區(qū)**社區(qū)**路**號,聯(lián)系電話136********;
????2.卷宗二冊、散頁、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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