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仁懷檢刑訴〔2021〕53號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30199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仁某某,住仁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2020年12月31日批準,仁某某公安局于同日對其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30200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仁某某,住仁某某**街道**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2020年12月31日批準,仁某某公安局于同日對其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晚,被告人曹某某、肖某某、余某某(身份尚未核實)三人進入仁某某**街道辦事處**王某某租房處,撞開門進入屋內后,將一條金色項鏈、一條銀色項鏈、一臺筆記本電腦、一部三星手機、以及幾百元面值不等的現金等物品盜走,余某某分得金色項鏈,曹某某分得銀色項鏈后遺失,肖某某分得手機后遺失,筆記本電腦被出賣。
另查明,2019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肖某某、余某某三人在仁某某中樞街道辦事處青杠園社區(qū)符陽路段尚知藝店門處,將趙某某停放的一輛藍色男士摩托車盜走,后將該車騎至廣東省以100余元的價格出賣。
被告人曹某某、肖某某還供述了實施多次盜竊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仁某某公安局交巡警接處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現場檢測報告書、凡進必查、刑事判決書、情況說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王某某提供被盜項鏈購買依據;2.被害人王某某、趙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曹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現場勘驗、辨認筆錄;5.視聽資料:光盤2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曹某某、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曹某某2015年10月5日因犯搶劫罪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2015年因盜竊摩托車被仁某某公安局鹽津派出所送三百梯學校學習兩個月,請在量刑時予以考量;3.被告人肖某某2018年2月9日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2019年因偷渡被云南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請在量刑時予以考量;4.被告人肖某某、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秋
檢察官助理?李光燦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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