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朝縣檢刑檢刑訴〔2020〕61號
被告人肖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3211970********,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朝陽縣**鎮(zhèn)**村**組**號,住遼寧省喀左縣**鎮(zhèn),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朝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朝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朝陽縣看守所。
本案由朝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同年6月19日已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1時許,村民肖某因日?,嵤屡c朝陽縣***鎮(zhèn)***村**組村民張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二人發(fā)生廝打,后肖某用打火機將張某某家存放在房子旁邊的玉米秸稈點燃,大火造成部分秸稈,彩鋼房頂,木頭,以及聯(lián)通電纜線燒毀,火情最后經消防救援大隊撲滅。
朝陽縣檢驗檢測認證中心于2020年5月8日認定玉米秸稈、棗樹木頭、彩鋼瓦房、手機等價格認定標的在基準日價格為人民幣195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投案自首情況說明、戶籍證明、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肖某甲、趙某某、肖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董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肖某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朝陽縣檢驗檢測認證中心朝價認字[2020]第49號價格認定結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朝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繼輝
檢察官助理:王磊
2020年6月24日
附項:1.被告人肖某現(xiàn)羈押于朝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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