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集檢一部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41984********,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人員,戶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鎮(zhèn)**村**號,在廈門市暫住海滄區(qū)**村**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變更為取保候?qū)?。本院?020年4月20日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聶某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12時許,被告人聶某甲在廈門市集美區(qū)**路**號**室,在明知是贓物情況下,將其哥哥聶某乙(另案處理)偷盜所得的一部價值人民幣11723元的iPhonellPro手機,以6000元的價格賣給徐某某(已判決)。?
2.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聶某甲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幫助聶某乙將偷盜所得的一部價值人民幣5401元iPhonell手機轉(zhuǎn)移。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聶某甲接電話通知后,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到案后,被告人聶某甲在偵查階段即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二部手機均已發(fā)還廈門市**有限公司錦園分公司,被告人聶某甲取得該公司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手機二部等物證;
2.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書證;
3.證人王某某、聶某乙、徐某某、周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聶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被告人聶某甲、證人聶某乙、徐某某、周某某的辨認筆錄;
6.廈門市集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等鑒定意見;
7.公安機關(guān)制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諒解書等其他綜合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聶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代為銷售、轉(zhuǎn)移,可計價值達人民幣17124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聶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聶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聶某甲在拘役三個月至四個月間擇以刑罰,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陳炬
???????????????????????????????????檢察官助理??楊瑩瑩
????????????????????????????????2020年5月11日
???????????????????????????????(院?。?/span>
???????附件:
???????????1.被告人聶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彙?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4.相關(guān)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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