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唐曹檢一部刑訴〔2020〕132號
被告人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6221988********,漢族,初中文化,現(xiàn)住黑龍江省肇源縣**鎮(zhèn)**村**屯,無業(yè)。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20年6月1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區(qū)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聶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聶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聶某某與曲某某系夫妻關系。2020年6月13日4時許,被告人聶某某來到唐山市曹妃甸**開發(fā)區(qū)**樓**號樓**單元**室曲某某的租住屋內,當其發(fā)現(xiàn)被害人王某某躺在曲某某的床上睡覺時,情緒激憤,遂從廚房取來一把菜刀將王某某左小臂、左腹部砍傷。經鑒定,被害人王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證;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王某某住院病歷、戶籍證明、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局扣押決定書、辦案說明等書證;
3.證人曲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聶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
7.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聶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聶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如在審理階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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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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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劉翠紅?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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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聶某某現(xiàn)羈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區(qū)看守所;
2.案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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