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進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聶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7日,俞某某(已判決)于每日16時許分別在進某某**鎮(zhèn)**村一戶人家空地上、**鎮(zhèn)**村委會**村附近一座山上組織參賭人員以玩“三十二張”撲克牌的形式賭博。每次參賭人員均達二十余人以上,俞某某在賭場上收取“斗子錢”。為維持和促進賭場存續(xù),被告人聶某某應俞某某邀請為幫助賭場造勢而“坐花”參賭,并邀請人員前來參賭,待賭場獲利后可獲取相應分成。另外,俞某某還安排徐某某、吳某某(均已判決)為賭場接送人員和望風。
被告人聶某某于2019年 11月13日在上海市閔行區(qū)被當地警方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黃某某、饒某某、聶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聶某某及同案犯俞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某某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仍積極提供協(xié)助以維持和促進賭場存續(xù),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本案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聶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曾 彪
附:
1.被告人聶某某現羈押于進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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