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19〕3501號
被告人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1121199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陽縣**鎮(zhèn)**村**,住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街道**樓**,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經(jīng)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4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在押。
被告人陳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524200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撫州市南豐縣**鎮(zhèn)**村****號,住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街道**,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經(jīng)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4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聶某某、陳某甲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7月12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張某某(在逃)等人在深圳市寶安區(qū)**街道**社區(qū)成立**休閑會所。張某某為該會所的老板,每周定期到會所檢查經(jīng)營情況,并雇請被告人聶某某、陳某甲擔任會所部長,聶某某為該場所臨時負責人,負責該場所的收銀、管理、安排技師工作,陳某甲則負責接待客人。
該會所以按摩、沐足為名招攬顧客,組織婦女吳某某(工號168)、陳某某(工號198)、何某某(工號288)等人向顧客提供手淫、口吹、口爆等服務,從中抽成,并安排一名女技師(工號888)專門負責培訓業(yè)務。會所內部項目規(guī)定如下:1、提供手淫服務,收費人民幣240元,會所提成人民幣125元;2、提供口吹服務,收費人民幣300元,會所提成人民幣130元;3、提供口爆服務,收費人民幣360元,會所提成人民幣150元。
2019年3月19日晚,公安機關將該會所查獲,當場抓獲被告人聶某某、陳某甲,并在該會所308房查獲正在進行賣淫嫖娼交易的失足婦女吳某某、嫖客左某,在該會所310房查獲正在進行賣淫嫖娼交易的失足婦女何某某、嫖客漆某,在技師休息房查獲剛剛在該會所與嫖客進行賣淫嫖娼交易的失足婦女陳某某;現(xiàn)場提取到“**營業(yè)表”一份,顯示當晚有10名技師提供了口吹、口爆服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物證:檢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營業(yè)表一張,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戶籍信息及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2.證人證言:證人吳某某、左某乙、陳某某、漆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葉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聶某某、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某某、陳某甲無視國法,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系涉案會所部長,受雇傭在會所工作,對組織賣淫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琳喆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聶某某、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寶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證人名單。
4.量刑建議書1份、本院訊問筆錄復印件4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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