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廬江檢公訴刑訴〔2019〕296號
被告人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21987********,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廬江縣**鎮(zhèn)**村**村民組,住廬江縣**鎮(zhèn)**社區(qū)**路**門面。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廬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廬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翟某某、張江海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2月2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5月8日補查重報。期間,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9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翟某某辦理了商戶名稱為 “**KTV”、“廬江縣**養(yǎng)生會所”、“廬江縣**地板經(jīng)營部”的pos機; 2016年1月16日,犯罪嫌疑人翟某某通過社交軟件“QQ”認識昵稱為“拉卡拉pos機”、“中匯pos機”工作人員,并先后讓工作人員辦理了商戶名稱為**服裝廠、廬江**大酒店、廬江縣**美容院、廬江縣**超市、廬江縣**家私、廬江縣**地板、廬江縣**汽車生活館、廬江縣**足道會所、廬江縣**酒莊、廬江**寶貝母嬰店(**專柜)、廬江**家居的pos機。自翟某某辦理pos機開始接受別人透支的信用卡,等信用卡到期日時,為信用卡還款,次日又用pos機將還款額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套現(xiàn)出來,信用卡持有人支付手續(xù)費給翟某某。
翟某某實施養(yǎng)卡、套現(xiàn)犯罪活動至案發(fā),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12666634.3元,非法獲利達77448.64734元。
被告人翟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人口信息、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協(xié)議書、土地證、手機截圖,企業(yè)基本信息、照片、小票、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信用卡、手機截圖等、刷卡記錄、聊天記錄等;2、證人王某某、陳某某、趙某某、季某某、段某某、徐某某、佘某某、汪某某、胥某某、潘某某、俞某某、馬某某、闞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馬某某、江某某、徐某某、吳某某、查某某、左某某、夏某某、周某某、許某某、汪某某?、胡某某、蔣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張某某、胡某某、何某某、安某某、宛某某、李某某、左某某、王某某、陳某某、張某某、宋某某、張某某、夏某某、高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翟某某、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翟某某利用辦理的pos機實施養(yǎng)卡、套現(xiàn)犯罪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廬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玉紅
2019年6月21日
附:1、被告人翟某某現(xiàn)在其住處候?qū)彛娫挘旱阅衬?525620****。
2、偵查卷8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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