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蒼檢公訴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81978********,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眾得享益有限公司股東,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鎮(zhèn)**路**號。因犯盜竊罪,于1999年6月8日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qū)彛?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眾得享益有限公司股東,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82********,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眾得享益有限公司股東,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蒼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翁某某、吳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某、吳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初,王某乙、巢某某、王某某、林某甲、陳某甲、劉某某、游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合股成立眾得享益有限公司經(jīng)營期間,與支某某(另案處理)商定以眾得享益有限公司的“眾得享益”名義在蒼南地區(qū)開設(shè)眾得享益車行。2018年4月14日,眾得享益有限公司收購眾得通寶新能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股份,后浙江眾得通寶新能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股份變更為眾得享益有限公司占88%股份,支某某名下占12%的股份,其中支某某實際占股6%,被告人翁某某占股4%、吳某某占股1%、王某甲占股1%。
2018年4月份以來,王某乙、支某某等人以眾得享益車行的名義在眾得享益平臺進行團購車服務(wù)活動,以會員參與活動可以享受團購車優(yōu)惠的活動策劃,先后向120余名會員吸收團購資金70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翁某某直接吸收團購資金30余萬元、被告人吳某某直接吸收團購資金10萬元、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吸收團購資金2萬元。
經(jīng)核實,本案共吸收120余名被害人資金共計700余萬元,現(xiàn)未退賠金額共計230余萬,已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諒解,現(xiàn)仍有被告人退出的200余萬元暫扣公安機關(guān)。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眾得享益車行員工職務(wù)表、部分職工工資卡、股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會員名單、內(nèi)部股權(quán)轉(zhuǎn)讓合同、會議紀要、退股協(xié)議書、眾得享益車行材料、眾得享益蒼南車行購車清單、退款清單、銀行交易明細清單、眾得通寶購車服務(wù)協(xié)議書、收款收據(jù)、轉(zhuǎn)賬記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乙的證言、歸案經(jīng)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徐某某、許某甲、卓某某、潘某某、周某某、段某某、施某甲、施某甲、許某乙、項某某、許某丙、聶某某、馮某某、黃某甲、胡某某、王某丙、林某某、袁某某、鄭某甲、陳某丙、李某某、張某某、張某某、鄭某乙、林某乙、毛某某、黃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翁某某、王某甲、吳某某及同案人員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翁某某、吳某某、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翁某某、吳某某、王某甲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結(jié)伙以開展團購車業(yè)務(wù)為名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翁某某、吳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翁某某、吳某某在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蒼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金文軍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137********)、吳某某(138********)、王某甲(188********、188********)現(xiàn)被取保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0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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