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縣檢公訴刑訴〔2020〕21號
被告人羅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5231988********,彝族,初中,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云縣,住云南省臨滄市云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云縣公安局取保候?qū)?。?020年1月9日被本院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無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8時許,被告人羅某甲與同村人李某甲、李某乙、楊某某在位于**鄉(xiāng)**村**組羅某甲家三樓簡易房內(nèi)打麻將,被害人左某某來到想以“釣魚”的方式參與賭博,遭到羅某甲的拒絕后左某某將麻將桌上的麻將扔向羅某甲,引起羅某甲與左某某發(fā)生爭吵,左某某先動手拷羅某甲,羅某甲被推倒后其父親羅某乙來勸架拉開兩人,羅某甲拿起墻角地上的一根撬棍捅向左某某,造成左某某左眉骨及右手食指受傷。2019年11月29日經(jīng)云南省云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左某某此次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左某某此次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告人羅某甲在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候,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ji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照片;2.書證:戶口證明、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清單、病歷資料等;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甲、楊某某8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左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羅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云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7.人身檢查筆錄、提取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甲在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候,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害人左某某有引發(fā)打架的過錯,可以酌情對羅某甲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羅某甲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內(nèi)量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云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仕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羅某甲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聯(lián)系電話181836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133頁和附卷材料9頁,光盤3張隨案移送。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5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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