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遂檢刑訴〔2020〕330號
被告人羅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23198611******,漢族,高中,廣東省遂溪縣人,住廣東省湛江市遂溪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廣東省遂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甲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肖某甲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羅某甲在遂溪縣**鎮(zhèn)***村**樹林處以賭“大小”的方式開設(shè)賭場,賭場于每天的14時至18時營業(yè)。莊家接受賭客下注賭大小,利用一個碗和一個碟子蓋住三個骰子,然后隨機搖晃,開出來的骰子點數(shù)十點以下(含十點)為“小”,十一點以上(含十一點)為“大”。賭場的工作人員有被告人羅某甲及莊家招某甲(未歸案),其中被告人羅某甲是老板,負責全面管理,提供賭具和發(fā)放工資,莊家招某甲負責搖骰子和做數(shù)。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羅某甲邀請黃某甲(已判決)到賭場“望風”,主要負責在賭場附近引導不熟路的賭客進入賭場及看到公安機關(guān)出現(xiàn)時及時通風報信讓賭場人員逃跑。
2020年1月14日,遂溪縣公安局到**鎮(zhèn)***村**樹林處查賭,在現(xiàn)場抓獲了黃某甲及參賭人員楊某甲、姚某甲、陳某甲等九人,在現(xiàn)場扣押了賭資人民幣12809元、手機兩部、骰子三粒、碗一個、碟子一個、木板一塊等賭博工具。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犯罪記錄查詢說明;
3.?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人身檢查筆錄;?
4.?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5.?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隨案移送清單;?
6.?證人楊某甲、林某甲、姚某甲、巫某甲等人的證言;
7.?辨認筆錄、辨認照片;
8.同案人黃某甲的供述;
9.被告人羅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甲無視國家法律,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甲是賭場老板,在開設(shè)賭場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羅某甲是自首,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根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及相關(guān)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遂溪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磊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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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羅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本案案卷材料共陸冊,光碟叁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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