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羅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5251995********,漢族,中專文化,四川省高縣人,居民,戶籍地四川省高縣**鎮(zhèn)**街**號,現住四川省成都市**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2019年10月5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經隆某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沈大超,四川永熾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因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同年3月10日,由隆某市公安機關重新報送審查起訴。其間2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羅某某于2016年在成都**橋處一店子內購得“海波”緬甸蟒放于成都市**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其租住屋進行飼養(yǎng)。
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羅某某從劉某某、王某某(均另案處理)夫妻手中以1700元的價格購得紅尾蚺一條在家飼養(yǎng)一個月左右,又將其與張某甲(另案處理)的虎斑貓和英漸貓各一只進行互換。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羅某某又將從他人處購買的一條白喉巨蜥向朋友廖某某(另案處理)互換金頭巨蜥一條,后以5800元的價格準備出售給重慶玩家張某乙(另案處理),張某乙通過微信交定金100元并約定10月10日到成都接金頭巨蜥時交尾款5700元。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羅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在家中將其飼養(yǎng)的“海波”緬甸蟒和金頭蜥蜴扣押。紅尾蚺和白喉巨蜥在案發(fā)后分別在張某甲、陳某某處查貨扣押。
經鑒定蟒蛇(又名蚺雙帶亞種),屬國家I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30000元;紅尾蚺,等同國家II級野生保護動物,價值5000元;金頭巨蜥,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物種,價值2500元;白喉巨蜥,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物種,價值2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勘驗、辨認、指認等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對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蟒蛇、紅尾蚺、金頭、白喉巨蜥進行收購、出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宋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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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羈押于隆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光盤十三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起訴書一式八份,指定管轄函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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