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瑤檢刑訴〔2020〕2933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4211966********,漢族,群眾,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住址為安徽省六安市**鎮(zhèn)**村**莊組。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經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決定,于2020年3月11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合肥**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將承包項目中的安徽中龍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廠區(qū)(瑤海區(qū)雙圩社區(qū))機修車間的鋼架賣給被告人羅某某,雙方口頭約定由被告人羅某某(無相關拆除資質)拆除并負責現(xiàn)場指揮。次日13時許,被告人羅某某聯(lián)系無拆除資質的朱某某、被害人許某某到安徽中龍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廠區(qū)機修車間拆除鋼棚架。作業(yè)人員從鋼棚架構底部柱腳開始熱切割拆除作業(yè),底部柱腳被切割后,鋼棚的兩端失去支撐,后被告人羅某某在指揮吊車吊裝大梁的過程中,橫梁與豎梁之間的焊縫開裂,豎梁失穩(wěn)傾倒砸中被害人許某某,后被害人許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歸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被害人死亡證明、現(xiàn)場勘查照片、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勘驗筆錄、賠償款收條等。
2.??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證人余某甲、余某乙、俞某某的證言。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在無相關安全資質情況下,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指揮他人進行生產作業(yè),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健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手機1395694****)。
2.案卷材料三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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