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刑檢刑訴〔2020〕255號
被告人羅某某,綽號“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5332221988********,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永勝縣人,捕前住永勝縣**鎮(zhèn)**村委**村**隊**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永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年6月2日由永勝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永勝縣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永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同年9月25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羅某某系吸毒人員。2020年1月至4月期間,羅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員何某某、馬嗎、賀某某、李甲某、馬某某、彭某某、李乙某、李丙某、劉某某、陳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零包。2020年4月27日,永勝縣公安局開展統(tǒng)一行動中將羅某某抓獲,并從羅某某身上查獲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9個、手機2部、人民幣390.00元。經(jīng)計量,查獲的9個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凈重0.89克。經(jīng)麗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查獲的毒品可疑物中檢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羅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永勝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8年2月19日刑滿釋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檢查、計量、辨認等筆錄,鑒定意見,通話記錄,微信交易記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海洛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羅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其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永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熊志德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永勝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1張、散卷48頁隨案移送。
3.作案工具手機2部、違法所得人民幣390元待開庭審理時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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